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文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3、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收费如下: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12、施封锁成本费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以下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目录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目录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烟草部门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保密部门
3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下:
外交部门
1、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船舶证明签证费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装船证费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绿化费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免征的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文件,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包括:
一、公安部门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二)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相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
人每科91 元降为22 元;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 元分别降为18 元、15 元、18 元、15 元;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 元降为11 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 元降为15 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 元降为13 元。
四、交通运输部门
(一)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职业资格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 元降为30 元。
五、农业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 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
六、卫生计生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七、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一)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分别收取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
(二)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三)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企业联合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
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八、环保部门
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九、水利部门
水利部所属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水利水电工程)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十、审计部门
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元。
十一、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元。
十三、外文出版部门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十四、铁路部门
国家铁路局收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免收了2012年第4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减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收费。
2013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3〕5号)文件,为了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从以下十个方面制定工作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七、完善财税政策;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九、便利物流配送;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177号 )文件,2013年从以下五方面对公路“三乱”问题进行治理:
一、认真落实中央惠民利民政策,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二、全面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改落实工作,全面取缔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三、对无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上路执法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坚决撤除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检查、计量、验票、治超、收费等站点。
四、从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加大对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五、严肃查处公路“三乱”问题,严肃查处涉路涉车乱罚款、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以罚代管、收“黑钱”等行为。
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有关工作情况,宣布取消、免征7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10个具体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收取4项监管服务性收费,并采取措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帮助国际国内航运企业走出当前困境。
1、取消船舶进出中国沿海港口的护航费用。海事部门决定取消航运企业申请船舶进出中国沿海港口的护航并且是由海事部门提供护航服务的费用。
2、取消船舶进出长江的护航费用。
3、取消大型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的护航费用。
4、免除货物托运人和代理人承担的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的取样送检费用。
5、取消船舶供油加油作业期间建设围油栏的有关费用。船舶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进行水上过驳作业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应该铺设围油栏,经过研究针对船舶供受油作业方式,取消海事部门铺设围油栏的相关费用。
6、暂停国际船舶驶离中国港口前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规定,由船舶自行选择污染物的清理港。该措施可以避免国际航行船舶在挂靠国内多个港口时重复收取污染物的清理费用。
7、暂停执行内贸运输煤炭物理性质检测的强制规定。在国内航线上运输煤炭按照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有关事项规定》的要求,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需进行煤炭物理性质的检测。现取消强制执行的规定,将减少航运企业的检测费用。
1、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水运局要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价格相联系的收费方式改为按次定额收费,以解决收费标准偏高和不统一的问题。
2、对航运企业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兼并重组的航运企业,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免费进行交易。为大型航运企业开展结构调整提供便利,减轻企业负担。
3、启动阳光引航工作。要求引航机构主动公开引航计划、引航作业拖轮辅助标准、引航收费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船舶代理市场监管。目前有些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对内贸船舶进行强制代理,加重了国内航运企业的负担,对此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加强船舶代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与国家发改委将开展调研,进一步理清港口收费关系、调整港口不合理收费。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实施如下措施:
1、免征有关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至此,国务院十年来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这次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自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国务院已先后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
1、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
2、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举办)
3、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
民政部
4、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命名
财政部
5、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比(取消部门评比,转由中国财政学会举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并入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评选)
7、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8、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部
9、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
原铁道部
10、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 会议指出,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也是坚定不移、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要坚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做到“三个严格”:一要严格设定标准。二要严格设定程序。三要严格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会议决定,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取消76个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并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尤其是带有收费性质的项目,并强调做到“四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中央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防止“割韭菜”现象;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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