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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南皮县工信局
日期: 20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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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南皮投资的国家鼓励发展类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国家鼓励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项目优先。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且达到行业要求投资强度的项目用地,按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供地,对办理土地手续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县政府给予等额补贴。
第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外方出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1000万美元以下且达到行业要求投资强度的项目用地,县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审计部门确认数额支付。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土地政策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给予企业每亩1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该项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审计部门确认数额支付。
第三章   收费
第五条 凡是引进的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除省收取的收费项目外,对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事业性收费项目,只收取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的工本费,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给予一定减免。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六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或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二年县政府按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数额对企业进行奖励,第三年按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数额减半奖励。企业投产两年内盈利的,自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三年县政府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数额奖励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数额减半奖励。
第七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外方出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期二年县政府按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数额80%奖励企业,第三年县政府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80%奖励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30%奖励企业。
第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1亿元以下或外方出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企业投产两年内盈利的,自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县政府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九条 财政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商务局。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   约束条件
第十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除了要达到相应的额度外还要在企业和县政府约定的投资周期内完成投资额才能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
对享受本规定第三条优惠政策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不到本规定额度的,按同时期项目招拍挂土地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出让金,同时补交办理土地手续中产生的各种税费。
土地招拍挂后闲置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企业要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或由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依法收回。
第六章   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县经济开发区联合成立“项目服务中心”,为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代办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各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县政府建立新建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保障项目审批、建设过程顺畅。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核、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转报或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县纪委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引荐人奖励
第十三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包括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自然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或外方出资500美元以上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外资实际到位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外方出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除正常奖励外再追加特别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后,按审计部门确认数额支付。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于特别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县内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 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办 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模具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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