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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 河北省科技厅
作者: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
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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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行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由我省管理或归口管理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评价。认定或备案时间满1年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落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关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鼓励争优,推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能力提升,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优化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充分依靠专家,坚持导向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孵化服务能力提升,优化全社会创新创业孵化环境,培育更多的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客观性。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组织程序,以定量指标为主,合理平衡总量指标和增量指标、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客观反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
(三)公正性。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制定工作方案,委托和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和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下同),加强对本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报送各类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检验,确保内容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
1.服务能力:主要从场地人员、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10项指标,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在孵企业成长性、科技含量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等方面设置2项指标,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4.社会贡献:主要从创业带动就业、孵化上市企业、对区域支撑作用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引导孵化器推动科技与区域经济融合。
第七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基础、孵化服务、服务绩效和对社会贡献四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及相关说明见附件2)。
1.服务基础:主要从场地人员、创业资源、服务机构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完善服务体系。
2.孵化服务:主要从创新创业服务、对接外部创新资源、公共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设5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水平。
3.服务绩效:主要从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成长情况、获得投融资情况、科技含量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增强服务质量。
4.社会贡献:主要从创业带动就业、对区域支撑作用等方面设置2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强化社会使命融入本地发展。
第八条  具体的评价指标及权重,可根据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包括:制订绩效评价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进行年度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定和适时发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受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写综合评价报告,并按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熟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及创业孵化等相关领域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做好接受绩效评价的准备工作,结合实地考察审核各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加强对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材料、参加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确定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确定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明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日程安排、材料范式、参评专家、评分细则等),由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省科技厅发布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归口管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监管督促、核查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参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要求,编写绩效评价材料并提供有关佐证。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专家应从长期从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研究和管理、了解关心我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行业专家和企业家中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多种方式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价,完成评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和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评价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如实收集绩效评价材料和评价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形成包括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在内的完整档案,提交省科技厅。
 
第六章 评价定档和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评分和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价结果,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分70-79分为良好,评分60-69分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般“优秀”档次不超过总数的10%,良好档次不超过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和良好、进步明显的孵化器,视情况给予一定绩效补助。对优秀档次的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为推荐科技部认定备案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优先选择。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参与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核查,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非正常经营的,绩效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和良好,不得给予绩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科技厅发警示整改通知,并由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限期一年时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和参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绩效评价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信息,不得收受评价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绩效评价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省科技厅撤销其相关资格,收缴补助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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