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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信厅财政厅组织申报2014年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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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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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工信融〔2014〕141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依据《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冀财企〔2011〕29号),现就2014年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2013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纳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 担保贷款一般应为短期贷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5. 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业务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业务金额10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2亿元以上;
    6. 单笔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7. 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担保资金的3倍以上,代偿率低于3%;
    8. 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9. 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0. 按规定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
    三、项目资料
    1. 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
    2.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3.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
    4. 担保机构业务统计表;
    5. 担保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按不同金融机构(如建行、农行等)、不同担保业务(如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分别提供完整担保合同一份;其余的担保合同,可以只提供合同的首页(体现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贷款合同名称及编号)、末页(表现印章、日期)和规定保证期限、担保费率内容的部分,并按不同的金融机构、担保业务排序装订。
    6. 担保机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内容);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如第6项资料中包含有第7项要求的内容,本项资料可不再提供)
    8. 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 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 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11. 完税证明。
    四、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1.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内容填写、组织有关资料,向所属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的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附有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保证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制作扫描件电子版文档,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工信局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项目后,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
   项目上报。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纸质项目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文档分别上报省工信厅和财政厅各1份;省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工信厅和财政厅。
    联系人:省工信厅 席立山   87906537
        省财政厅 骆玉荣
   66651029
   

    附件:冀工信融风险补偿通知〔2014141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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