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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延续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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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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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企融〔2013〕33号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规范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延续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其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的,要认真详细考核其资本金、股东、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地址和场地、治理结构及各项制度建设、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依规经营情况、下一步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环境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发展规划,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重点是分析其今后能够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行性。
二、处置原则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如认为提出申请的机构今后能够较好的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可同意延期,否则,不同意延期。
是否同意延期及延长的期限,要重点考虑近年实际的经营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依法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平均余额)达到其净资产3倍(含3倍)以上的,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最高期限给予延期。
(二)依法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平均余额)达到其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3倍以下的,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可给予不高于3年延期。
(三)依法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平均余额)达到其净资产1倍(含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业务开展不好的原因已经克服或即将克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可给予不超过2年延期。
(四)依法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平均余额)达不到到其净资产1倍的,原则上不再延期,如果业务开展不好的原因已经克服或即将克服,有充足的理由可以预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可给予1年延期。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一律不给予延期。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省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
(二)担保机构延长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获得融资性担保业经营许可证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担保责任余额变动表),报告中的数据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按较小的数据处理;
(四)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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