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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规则(暂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

来源: 工信微报
作者:南皮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日期: 2023-11-29
【字号

 

工信厅信管〔2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积极有序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推动“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打造具有全国、区域引领效应的产业集群,我部组织编制了《“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规则(暂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试点管理工作,发挥先导区试点引领带动效应,促进“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发展,制定本试点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先导区试点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坚持创新引领、先行先试;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成效;坚持开放合作、安全发展。
 
  第三条  先导区试点旨在激发地方创新发展活力,加快推动“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推广的先行先试样板,建成以先导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引领全国的“5G+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和创新生态。
 
  第四条  先导区试点流程主要包括申报、评审、批复、跟踪评价等主要环节。
 
  第五条  先导区试点的评审、批复、跟踪评价等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申报试点,并做好本地先导区试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试点要求
  第六条  先导区试点以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进行申报,做好组织协调,明确重点建设区域、任务和职责,充分保障资源的可持续投入。地域相近、优势互补的城市可联合申报。
 
  第七条  先导区试点应基于5G、工业互联网等相关基础设施,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融合应用创新、培育壮大产业生态、强化公共服务能力等举措,推动“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发展。
 
  第八条  先导区试点应参考《“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中的各项要求开展建设,体现区域特色,具备创新性、引领性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城市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试点工作方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做好组织协调。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先导区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先导区试点工作方案中,应当按照《“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评审指标》(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评审指标》)列明现有基础条件,并制定试点期间分年度目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满足《试点评审指标》中不可偏离条件的,不再进入评审及后续程序。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组依据《试点评审指标》对申请城市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第五章  批复程序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开展先导区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先导区试点期为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获得批复的城市依据试点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先导区试点建设。
 
第六章  跟踪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试点期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对先导区试点建设情况持续跟踪,每年根据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先导区试点评价工作,以星级体现试点建设质量(从一星到五星,星级越高表示质量越优)。
 
  第十七条  试点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考核先导区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复,已批复的撤销,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相关项目:
 
  (一)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配合评价复核等相关工作的;
 
  (四)累计两次星级评定为三星以下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不再适合先导区试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试点工作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条  本试点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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